融资租赁合同由于涉及两个合同,三方当事人,其订立程序和内容一般有特殊要求。
- 承租人选择租赁物的出卖人(供货商),并与出卖人协商约定买卖合同的条款
- 承租人选择出租人(租赁公司),并与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;
- 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委托协议,委托出租人按照自己确定的出卖人,商定的条件和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;
- 出租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,同时,承租人必须在买卖合同上签名盖章。
融资租赁合同集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于一体,因此,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和买卖两部分。
- 租赁关系的当事人,即出租人和承租人;
- 租赁标的物;
- 租赁标的物的出卖人及其制造厂家;
- 租赁标的物的交付与验收;
- 出租人购买标的物的成本
- 租赁期限;
-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;
- 租赁物的保险;
- 其他约定。
买卖部分包括以下条款:
- 买卖关系的当事人。其中,出卖人为租赁合同中指定的出卖人,买受人为租赁物的出租人;
- 标的。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物;
- 标的物的交付;
- 标的物的理田担保责任和索赔;
- 标的物的价款及其支付方式;
- 其他约定;
- 承租人对买卖合同的确认。